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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重慶:《重慶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1-04-23 01:49:19
- 來源:http://www.123yhq.com/
- 點擊:438
重慶:《重慶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研究分析火災事故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進一步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制定了《重慶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集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郵箱)。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0日。
聯系人:重慶市消防救援總隊火調技術處 高博
電 話:023-67315237
傳 真:023-67640892
郵 箱:100871204@qq.com
附件:
重慶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doc
《重慶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因火災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發生在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鐵路、港航、民航設施的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主體】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重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較大、造成亡人的一般火災事故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級調查:
(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確有困難的;
(三)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因火災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應當提級調查的情形。
第四條【調查程序】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按照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整改評估的程序開展。
第二章 事故調查組
第五條【成立調查組】
人民政府應當在火災發生五日內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政府統一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屬地政府及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共同派員參與,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涉及企業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可邀請總工會派員參加。
第六條【調查回避】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七條【調查組組長】
調查組組長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
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調查組成員在組長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調查組職責】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調查組應研究制定火災事故調查方案,部署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統計火災損失;
(二)查明火災事故的災害成因和責任,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九條【調查組分工】
火災事故調查組下設綜合協調組、專業技術組、使用管理責任調查組、工程建設責任調查組、屬地監管責任調查組、行業監管責任調查組和法制工作組等調查工作小組。調查工作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綜合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統籌、后勤保障、檔案管理和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二)專業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三)使用管理責任調查組主要負責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四)工程建設責任調查組主要負責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在工程規劃、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理等環節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五)行業監管責任調查組主要負責查實行業主管部門日常安全監管履職情況,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六)屬地監管責任調查組主要負責查實屬地政府、基層組織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履職情況,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七)法制工作組主要負責審查各工作小組提出的初步處理建議,形成責任追究報告。
各工作小組組長和成員由調查組組長指定,各小組在完成調查工作后應當形成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可視情況加入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可視情調整職能,合并精簡為綜合組、技術組、責任調查組。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程序】
事故調查應按照原因調查、責任調查的程序進行,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原因調查】
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公安機關配合。相關調查人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物證提取、調查實驗、檢驗鑒定等工作,科學做出火災事故認定,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十二條【責任調查】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圍繞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災害成因,依法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情況,查清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等方面的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期限】
調查組在調查完畢后應當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并于《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批準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報送。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下列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期限,但應當在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因瞞報、謊報、遲報火災事故,而進行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滅火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驗的時間;
(三)因檢驗、鑒定、復核所需的時間;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滅火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調查報告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并附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調查組組長擬作出的決定與調查組成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最終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五條【政府批復】
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五日。批復應當抄送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調查結案】
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依法依規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發至下一級人民政府,抄送同級黨委及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單位。
第十七條【事故防范和整改督辦】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第十八條【資料歸檔】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由牽頭實施部門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批復文件、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違紀違法線索的移交】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反黨的紀律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該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放火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責任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給予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對嚴重違法失信的納入“黑名單”管理,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非公職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責任處理情況報送與公開】
有關機關、部門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當自接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的六個月內,將相關責任處理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對逾期仍未整改落實又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后的,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本級消防救援機構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相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適時統籌對外公開火災事故情況,依法依規不宜公開的除外。
第五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三條【啟動評估】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一年內,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啟動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評估組組成】
評估組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督察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派員參與。
第二十五條【評估內容】
評估組應當對屬地政府、行業部門、火災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評估,并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置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評估采用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及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組應在成立六十日內向批準成立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相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實地檢查情況、評估結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期限】
本規定中十五日以內(含本數)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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